發佈日期
2026/7/30
公告編號
115012
主旨
轉知桃園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假牙製作指示書」執行情形,請查照。
說明
📢轉知有關桃園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假牙製作指示書」執行情形,請查照。 💡查桃園市65歲以上長者假牙補助案件,曾發生醫療院所向患者收取假牙材質升級費用,惟實際製作未依升級材質辦理之情事,經民意代表揭露後,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重視,並加強查核牙體技術所是否確實依書面指示內容製作。 ✨為維護會員權益及執業安全,請會員(牙體技術所)務必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立之假牙製作指示書所載內容確實製作,不得任意變更材質、規格或製作項目;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製作紀錄及書面文件,以備主管機關查核,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裁罰。 🔸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前述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第二十七條 牙體技術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作業及相關資料之檢查。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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