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6/1/20
公告編號
115004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請查照。
說明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請查照。 🔸衛生福利部針對醫事人員產(娩)假及(舊制)育嬰留停之停(歇)業事宜,說明如下略以: (一)產(娩)假:基於其非依個人意願申請等情,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停業。 (二)(舊制)育嬰留停:育嬰留停係依個人意願申請,應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惟辦理育嬰留停僅需檢附申請書、執業執照及雇主同意育嬰留停文件;免附離職證明。 ✨ 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三項第2款規定,申請以日為單位之新制育嬰留停(合併以30日為限),得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停業。 📝檢附原文一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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