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3/3/30
公告編號
112014
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總統業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
說明
📢轉知臺北市政府總統業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 🎯行政院業訂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茲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其他菸品,自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自113年3月22日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使用下列物品: 1.類菸品(如電子菸)或其組合元件。 2.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3.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菸)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且一併禁止使用類菸品及指定菸品)。 ▪️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且一併禁止使用類菸品及指定菸品),但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主管對禁止吸菸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有關修正之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法規請點擊附件連結查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圖檔,望會員共同防制菸害,維護大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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