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2/4/6
公告編號
111012
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8日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3781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治條例之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第5條: 1、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期限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 2、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者,依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8條:於禁止使用新興菸品場所使用新興菸品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亦得予勸阻。 三、「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宣導訊息,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官網/菸害防制專區/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s://pse.is/3xm3cc) 四、檢附原函影本一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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